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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6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世旻

聲請人
黃雅萍律師
聲請人
黃崇輝會計師
相對人
德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雅萍律師、黃崇輝會計師為相對人德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公司業已完成清算,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以南院揚民化112司司120字第1121008416號函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相對人公司於112年8月2日召開股東臨時會,經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99之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全體同意,決議選任黃雅萍律師及黃崇輝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且經黃雅萍律師及黃崇輝會計師簽立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黃雅萍律師及黃崇輝會計師成為相對人公司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黃雅萍律師、黃崇輝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等向本院聲報在案,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20號清算終結事件(下稱清算終結事件)於112年10月16日以南院揚民化112司司120字第1121008416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黃雅萍律師、黃崇輝會計師經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選任為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其亦同意擔任該職等情,亦據聲請人於本院清算終結事件卷中提出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指定黃雅萍律師、黃崇輝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2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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