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合資源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鶴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9,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