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3號
- 原告
- 鴻欣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宥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3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