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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蘇正賢

上訴人
江雅玲即弘慶工程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欣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建字第37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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