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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玉萱羅蕙玲陳䊹伊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東茂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羅蕙玲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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