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張玉萱羅蕙玲陳䊹伊

  • 當事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東茂錤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熾宗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東茂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9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7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羅蕙玲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王美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