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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張麗娟

上訴人
即原告
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筑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豐營造有限公司,因本院112年度建字

第8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8月21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之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價格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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