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7號

給付勞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王淑惠

上訴人
即原告
楲瀚景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7,0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