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周燕晶
- 代理人
- 陳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債務人提出存款新臺幣(下同)18元、27元之存摺內頁
影本。
(二)請債務人補提「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民國
111年6月起至112年1月止之薪資證明(包含法院強制扣款
金額)。
(三)依債務人提出之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份薪資
明細表所載,其中「法院代收款」部分,係由何一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起迄時間為何?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
(四)依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債務人自111年10月1
9日投保於「哈圃餐飲有限公司麻豆營業所」,請債務人
釋明是否受僱於「哈圃餐飲有限公司麻豆營業所」?如是
,請提出「哈圃餐飲有限公司麻豆營業所」名義出具之薪
資證明?
(五)請債務人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數額為若干?
(六)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