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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思蓉(原名黃思潔)
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提出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相關證明。

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如聲請人有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⒋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廣瀚企業社?現行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收入證明文件。

⒌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

⒍聲請人是否以臺南市政府公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金額?如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金額逾上開17,076‬元,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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