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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洪碧雀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彩鳳
代理人
羅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配偶陳沼宏每月領有退休金,何以需受債務扶
    養?又債務人之子陳舜良於民國00年出生,現年28歲,正值
    壯年,何以無謀生能力而需受債務人扶養?另債務人之孫陳
    0安尚有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其扶養義務人,何以需受債務人
    扶養?
二、請債務人補提陳沼宏、陳舜良、陳0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由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110、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於110年度所得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522,016元(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薪資所得521
    ,725元+貝里斯商美麗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其他
    所得291元)、111年度所得總額為642,400元(內政部警政
    署警察通訊所薪資所得641,878元+貝里斯商美麗樂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其他所得522元),債務人對該等薪資
    收入總額是否有爭執?如有爭執,則請具體提出110、111年
    度每月薪津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並自行計算各
    該年度之月平均收入數額。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五、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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