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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徐安傑

  • 當事人
    蘇哲富(原名:蘇英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哲富(原名:蘇英富)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 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李佳芮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正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及其實際使用於「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須補登至本函送達之日後)。 三、請提出資料說明聲請人更生聲請(如係依消債條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 之聲請者,則為調解聲請)前2年内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關於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一切有償(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動產擔保等)、無償(如贈與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之所有權,請陳報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等節。 四、請提出證明文件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内有無從事國内外 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紀錄。 五、聲請人自陳現於頑皮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具體工作内容、聯絡地址、雇主之姓名及連絡方式、營業組織型態各為何(獨資商號為其他型態)?並請提出「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之薪資證明(如:薪資明細表、薪資單、薪資袋)或其他證明文件說明聲請人每月可得薪資為何?如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原因。 六、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如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受有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如有,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七、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所稱受其扶養之人(即聲請人母親郭伊聆)名下有無財產?有無工作? 八、請提出「最新」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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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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