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4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信榮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應提出證物四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正本」。 ⒉應提出證物二之財產資料正本、證物五之在職證明書正本。 ⒊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 ⒋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 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⒌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 行明細資料表。(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 亦須提出) ⒍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在職證明書,債務人自110年1月起即受雇於 八方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但債務人於110年度及111年度均 未向國稅局申報薪資所得,亦未投保勞工保險,請詳細說明原 因為何。 ⒎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並須陳 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明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 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債條例第43 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