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廖惠玓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請債務人陳報是否有「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若有,應詳 細表明受扶養人姓名、扶養義務人之人數、與債務人之關係、 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2.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3.請債務人陳報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 4.請債務人陳明未將其於新加坡商裕利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之所得,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