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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羅郁棣徐安傑陳谷鴻

上訴人
許秋鳳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上訴人
德佑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啓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胡啟重」均應更正為「胡啓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114年2月5日所為11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含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均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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