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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3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伍逸康

上訴人
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雲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廷宇 律師
被上訴人
家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
被上訴人
陳葉迎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蔡宜君 律師

王文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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