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張漢卿
- 原告果貿二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黃彥翔、郭玲惠、周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果貿二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漢卿 聲 請 人 黃彥翔 郭玲惠 周孟慧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百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果貿二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張漢卿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備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補繳聲請保全證據事 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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