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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8號

提存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柯雅惠

異議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理人
李佩盈
相對人
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鴻威律師即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陳靜娟

余景登律師即胡志炫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提存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判欄位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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