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8號
- 異議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代理人
- 李佩盈
- 相對人
- 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鴻威律師即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陳靜娟
余景登律師即胡志炫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提存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判欄位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