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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家瑛

原告
温富美
原告
特別代理人 鄭意頻
原告
吳明因
原告
高祥發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勃橖律師
被告
鈺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被告
翰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温富美、吳明因、高祥發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34,158元、420,875元、443,282元,依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4,630元、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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