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2號
- 原告
-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進揚
- 被告
- 台灣克瑞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泉本哲
- 被告
- 興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24,000元【計算式:日幣39,000,000×0.216(即原告遞狀起訴日112年11月20日臺灣銀行日圓現金賣出匯率)=8,4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