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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2號

返還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䊹伊

原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被告
台灣克瑞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泉本哲
被告
興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24,000元【計算式:日幣39,000,000×0.216(即原告遞狀起訴日112年11月20日臺灣銀行日圓現金賣出匯率)=8,4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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