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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 當事人
    黃馨儀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黃馨儀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六 樓 被 告 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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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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