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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永佳

原 告
儷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圓元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珺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2,3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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