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羅郁棣
- 原告陳柏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陳柏齡 上列原告對被告竹聯幫、四海幫、帝元薑母鴨、王爺檳榔店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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