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4號
- 原告
- 湖美帝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魏大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16,5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8,8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15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16,5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8,8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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