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林福來
- 法定代理人王清斌
- 原告鼎堅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鼎堅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斌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陳秀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溙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4,4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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