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號
- 原告
- 楊岳修
- 被告
- 元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欣
- 被告
-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姵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亦有明定。另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有價證券之時價定之,不以其券面額為準。查原告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均為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850萬股股票,其訴訟目的同一,互有競合關係,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爰參酌上開股票之拍定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