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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號

請求交付股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家瑛

原告
楊岳修
被告
元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被告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姵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亦有明定。另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有價證券之時價定之,不以其券面額為準。查原告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均為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850萬股股票,其訴訟目的同一,互有競合關係,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爰參酌上開股票之拍定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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