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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1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姝蒓

原 告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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