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林偉杰
- 原告泓發樂活氏水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泓發樂活氏水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杰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黃昱嘉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10,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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