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3號
- 原告
- 濟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田欣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0,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55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田欣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0,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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