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7號
- 原告
- 康可力食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適鴻
- 訴訟代理人
- 王奐淳律師
- 被告
- 林宥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68,000元【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為新臺幣) 編號 機器設備名稱及數量 原告陳報之價格 1 大磨皮機1台 279,000元 2 小磨皮機1台 70,000元 3 震動篩選機1台 150,000元 4 台車式熱風旋轉爐3台 1,185,000元 (每台395,000元) 5 分離式冷氣(冰點牌)1組 30,000元 6 油壓升降搬運車2台 20,000元 7 蒸氣鍋爐及製水設備1組 300,000元 8 蒸氣雙層鍋2口 96,000元 9 不鏽鋼工作桌3張 36,000元 (每張12,000元) 10 冷凍庫冷排2台 850,000元 11 冷凍庫壓縮機2組 12 100公斤電子秤1台 12,000元 13 義大利製冰機1台 (型號:STARGELH 1000) 1,200,000元 14 義大利乳化機1台 (型號:STARMIXE 110 W EMU) 15 真空包裝機1台 80,000元 16 三層烘焙電爐1台 90,000元 17 大型攪拌機1台 120,000元 18 中型絞肉機1台 50,000元 19 小型絞肉機1台 30,000元 20 變電筒(10KVA)1個 15,000元 21 變電筒(15KVA)1個 20,000元 22 電纜線150安培2條 100,000元 23 電纜線250安培2條 100,000元 24 空氣門1台 10,000元 25 冷卻水塔1座 100,000元 26 選果機1台 120,000元 27 15坪冷凍庫總成1組 215,000元 28 磨粉機1台 70,000元 29 雙槽流理台1組 20,000元 總計 5,36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