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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7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康可力食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適鴻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被告
林宥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68,000元【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為新臺幣)
編號 機器設備名稱及數量   原告陳報之價格    1 大磨皮機1台      279,000元   2 小磨皮機1台       70,000元     3 震動篩選機1台      150,000元   4 台車式熱風旋轉爐3台    1,185,000元 (每台395,000元)   5 分離式冷氣(冰點牌)1組       30,000元   6 油壓升降搬運車2台       20,000元   7 蒸氣鍋爐及製水設備1組      300,000元   8 蒸氣雙層鍋2口       96,000元   9 不鏽鋼工作桌3張       36,000元 (每張12,000元)  10 冷凍庫冷排2台       850,000元   11 冷凍庫壓縮機2組   12 100公斤電子秤1台       12,000元  13 義大利製冰機1台 (型號:STARGELH 1000)     1,200,000元   14 義大利乳化機1台 (型號:STARMIXE 110 W EMU)   15 真空包裝機1台      80,000元  16 三層烘焙電爐1台      90,000元  17 大型攪拌機1台     120,000元  18 中型絞肉機1台      50,000元  19 小型絞肉機1台      30,000元  20 變電筒(10KVA)1個      15,000元  21 變電筒(15KVA)1個      20,000元  22 電纜線150安培2條     100,000元  23 電纜線250安培2條     100,000元  24 空氣門1台      10,000元  25 冷卻水塔1座     100,000元  26 選果機1台     120,000元  27 15坪冷凍庫總成1組     215,000元  28 磨粉機1台      70,000元  29 雙槽流理台1組      20,000元 總計    5,36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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