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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張素女、素女有限公司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按

依本院卷第29頁系爭買賣契約書所定買賣價金總額),是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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