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4號
- 原告
- 蔡瑞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天乾製藥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2萬元(見本院卷第17頁借款總金額),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60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天乾製藥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2萬元(見本院卷第17頁借款總金額),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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