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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史政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瑩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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