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5號
- 原告
- 郭豐成
- 原告
- 郭豐建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莊耀成
- 被告
- 九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文懋
- 被告
- 陳恆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預估之復原費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9,0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