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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林明建即東林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麻豆海埔池王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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