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4號
- 原 告
- 何承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冠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遷出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長冠食品有限公司登記地址,自臺南市○○區○○○街00號13樓之1辦理遷出登記」,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