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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曾仁勇

原告
莊宗翰即工班開發工程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方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梁家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先前聲請調

解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575,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1,000元外,尚不足5,2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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