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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筑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宏洲間品豐營造有限公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37,1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6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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