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號
- 原告
- 林世郎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 律師
蔡長勛 律師
謝溦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90號
蔡長勛 律師
謝溦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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