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1號
- 原告
- 李金美
- 被告
- 鄭金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1,05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27,400元×土地面積765平方公尺×1/20+課稅現值17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