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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雯娟

原告
正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黃勃橖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被告
林芯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債權不存在,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確認不存在之債權利益為準。經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債權之系爭車輛目前二手車價為新台幣(下同)2,838,000元至3,328,000元不等,有原告提出之二手車網站網頁列印資料2件在卷可稽,是本院取其平均,認系爭車輛目前二手價為3,083,000元,加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債權利益為1,189,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核定為4,2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格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委任報酬給付協議書  被告對原告之債權   1 第2條:甲方同意於乙方無償使用系爭車輛期間屆滿日即112年9月26日無償購回給乙方。  給付系爭車輛(廠牌:TESLA;型號:2020年式MODEL×LONGRANGE;顏色:白色;排氣量:5401c.c.;引擎(車身)號碼:5YJXCCE23LF290810;車牌號碼:000-0000)--本院核定二手車價為3,083,000元。   2 第3條:甲方於112年9月26日租賃期滿會給予乙方頭款1,189,000元,無條件贈與。  給付1,189,000元。                                                             合計4,2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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