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1號
- 原告
- 邱麗紅即昱冠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東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96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東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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