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4號
- 原告
-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 原告
- 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施昭佑
- 原告
- 史益錩
史清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群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994號
史清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群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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