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施昭佑
- 原告和昕開發有限公司法人、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史益錩、史清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原 告 史益錩 史清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群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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