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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4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王偉為

上訴人
即原告
森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芳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寶玉等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8,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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