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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王獻楠

  • 當事人
    韋頡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3號 原 告 韋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485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5,148,4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98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485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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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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