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09號
- 被告
-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楷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雯華因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1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209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雯華因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1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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