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號
- 原告
- 宇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軒宇
- 訴訟代理人
- 陳妍蓁律師
- 被告
- 明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51,189元,原告尚應補繳3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