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盧亨龍

  • 當事人
    陳柏盛興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柏盛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興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800,000元,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5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彭蜀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