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陳薇

  • 當事人
    昱成鋼模有限公司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3號 原 告 昱成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棍 被 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63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4日合法送達,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其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謝婷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