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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
    陸一平、陳學龍

  • 原告
    臻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三巨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 原 告 臻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一平 被 告 三巨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然經被告聲明異議後,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以裁 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3,170元,該 裁定業於112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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